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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住房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贷款的对象是吐鲁番地区辖区内按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足额、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含同户籍直系血亲),购买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因资金不足的职工。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并同意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物的登记;或有具备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购买住房年限未超过三年的(从购房合同签定日期算起),应有已支付20%的自筹资金为首期付款; 6、借款人无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有关债务。 第六条 贷款的抵押为购买的住房或他人房产权益,贷款的质押物为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抵押物为单元式楼房) 第七条 抵(质)押或第三方信用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违约金、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八条 设定以房产权益作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可自愿办理抵押房产保险,如办理房产抵押物保险的,投保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额,期限不得少于贷款期限,且必须指明管理中心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夫妻双方已办理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2、夫妻双方为他人提供贷款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 3、未按规定正常缴交公积金的; 4、个人信用等级差者。 第三章 贷款范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范围有: 1、商品房; 2、经济适用住房; 3、单位集资建房; 4、按房改政策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 5、有房屋产权证的二手房; 6、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一条 各类房源的公积金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开发商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近期财务报表; 3、向管理中心出具《保证贷款置换为房屋抵押贷款的保证书》,待房屋竣工验收以后,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将该房屋产权证设定抵押,并将他项权利证交于管理中心。 4、所开发的房屋必须在房屋主体封顶以后方可办理按揭贷款。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文件或资料。 (二)办理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批准文件; 4、首付20%的收款收据; 5、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三)办理集资建房的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集资建房方案; 4、有关部门对集资建房的批文; 5、集资建房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集资建房的分房花名册和首付20%的收款收据; 7、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四)办理按房改政策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及首付20%的收款收据; 4、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五)办理购买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房改办出具的公有住房上市审批表或房屋买卖契约; 4、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5、房屋产权证; 6、房地产交易契税凭据。 (六) 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4、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明细及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余额证明。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1、购买住房申请贷款的职工,首付款比例按不低于20%执行,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总价款的80%;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贷款金额保留到千位整数),且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500元按40%)。 2、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效担保额。以房产权益作为抵押担保的,有效抵押担保额为抵押房产现值的80%,二手房有效抵押担保额为当年抵押评估价值的8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有效质押担保额为质押物面值的90%。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人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每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程序 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贷款所需表格,并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 2、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抵押物(或质押物)的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各管理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回复。 3、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申请贷款资料审查合格后,与借款人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4、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5、合同或协议依法进行公证。 6、贷款划转。借款合同生效,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转到售房单位或售房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自住住房的,房款一次性付清,承办银行可以用**方式支付贷款款项。 7、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8、贷款资料由管理中心存档备案。 9、贷后管理。管理中心应在贷款合同履约期间重视贷中和贷后管理工作,建立逾期贷款的催收系统和催收程序。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贷款偿还 1、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在贷款之日起一年后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还款手续。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当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息。 3、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管理中心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房产抵押的由管理中心出具还款结清证明,借款人持证明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管理中心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1、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或质押物的; 4、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或质押物产权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贷款期内,借款人累计六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6、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中心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7、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或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8、借款人拒绝或阻碍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9、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0、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11、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发生第二十一条中任何一种情形的,管理中心将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处分抵押物不足以偿还欠款,借款人应继续清偿,管理中心有继续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