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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
2018.11.12 12:29:13· 八千里路 浏览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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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条件 (一)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须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人属购房的,需与售房单位(或个人)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 (三) 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且没有欠缴、被封存等情况; (四)符合《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条件中的企业人才,在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的次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贷款额度、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装修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购买二手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购买一手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贷款的贷款年限规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 (二)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最长年限为20年。 贷款额度要大于或等于5万元;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6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6万元;装修贷款额度最高为15万元,且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人所购房价值的30%。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原有最高限额的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二)购买首套住房的,不高于房屋总价的70%。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购买二手房的,应由申请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即申请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总楼价=首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商业贷款额。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申请人所购房价值的70%。 申请人购买已确权商品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买卖合同》)所标注的交易价格自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标注的交易价格在备案登记时间1年内有效(商转公贷款除外),否则应提交房屋《评估报告书》。凡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的,均取购房合同价与评估价的较低值作为计算可贷款额度的房屋总价。三、贷款所需材料(一)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原件及复印件; 5.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已确权商品房申请贷款 1.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 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 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原件及复印件; (5) 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未付清房款证明原件; (7)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超过1年的)原件。 2.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 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 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及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 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未付清房款证明原件; (7) 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发出超过1年的)原件。 (三)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及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二手房买卖双方说明》原件; 7.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 8.出卖方身份证件、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装修自住商品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提供需装修的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 6.住房装修合同及工程预算表原件; 7.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发出超过1年的需评估;已确权的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超过1年的需评估); 8.申请人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7.设定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六)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房屋属危房)原件及复印件; 5.设定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七)在珠三角**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在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7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填写《同意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及近1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到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配偶在我市近一年以上的**保险缴纳证明,相关政策按照我市现行贷款规定执行。
2018.11.12 15:50:43 · 卫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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