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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即怀孕期、产假、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员工怀孕六个月的情况,如因合同到期,公司不愿再续合同,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相关规定,该员工如不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单位执意要解除,该员工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提起仲裁。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天山南路108号劳动监察大厅)投诉电话:0838-2505571,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天山南路108号二楼207、208、209室)电话:0838-2505564。 相关政策,请与我局劳动关系科联系咨询,电话(0838)2505574,工作人员会按相关政策耐心为您解答。 祝您万事如意!祝您生活愉快! 2013年8月2日 [201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