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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后生育保险待遇问题:根据《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到女职工生产之日,参保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产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在规定标准内给予支付。如果您辞职后,就没有了工作单位,即不符合“参保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条件,也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即怀孕期、产假、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您怀孕六个月的情况,如因合同到期,公司不愿再续合同,要求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按相关规定,您如不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单位执意要解除,您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提起仲裁。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天山南路108号劳动监察大厅)投诉电话:0838-2505571,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天山南路108号二楼207、208、209室)电话:0838-2505564。 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请与我局劳动关系科联系咨询,电话(0838)2505574,工作人员会按相关政策耐心为您解答。 二、关于失业保险待遇问题: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不受户口限制);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目前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每月672元。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个人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请直接与德阳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德阳市长江东路101号政务中心二楼)联系咨询(电话:0838-2508549),工作人员会按相关政策耐心为您解答和办理。 祝您工作顺利!祝您生活愉快! 2013年7月26日 [201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