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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办理办理场所: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专柜(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政策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个人集资建造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二)贷款对象和条件:1、凡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2、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20%-30%的自筹资金为首期付款;(5)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土地、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在两个年度内。购买自住房以购买合同或协议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城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以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两年内;农村自建房取得房产证两年内;(6)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7)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8)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缴存至上月末;(9)同一套住房已选择提取公积金存款支付房款,不得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同一套住房在商业银行已获取住房贷款的,不得再发放公积金贷款,但可转为公积金贷款;(三)贷款额度: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1、贷款实行公积金缴存余额限额管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转业军人除外),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产权共有人、同为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的20倍;贷款共同还款人(还款保证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可加入贷款额度计算;2、不得超过实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房款的80%;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3、单笔贷款不得超过最高限额60万元;4、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质押物面值(银行定期储蓄存单、国库券)的90%;5、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等级确定。(四)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 20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对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有较强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五)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且按月还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六)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住房贷款记录为依据,若有住房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七)贷款申请办理:借款人填写《红河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借款人及相关人员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合法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单身的须提供单身证明(婚姻登记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2)夫妻双方个人经济收入来源证明。A、单位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B、对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可凭其公司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须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验资报告作为收入情况证明;C、有房租收入的应提供所租赁房屋产权证、经公证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D、**有效经济收入证明。(3)有共同还款人的,须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共同还款书面承诺、还款能力证明(月收入来源证明),并同意作为贷款的保证人。(4)贷款担保相关资料:A、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抵押人或质押人(含共有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书面有效承诺;抵押房产房龄在1年以上的,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B、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合法身份证件,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并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C、经中心认可的准入项目,提供推荐担保单位《公积金贷款推荐保证书》。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房相关资料:(1)购买自住房商品房(一手房)提供:A、《商品房购销合同》(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原件);B、交款的发票、收据或付款的银行存款凭条(其中:首套房建筑面积90㎡以下(含90㎡)总房价20%,90㎡以上总房价30%以上付款依据);C、已办理过户的提供房产证;(2)购买自住房商品房(二手房)提供:A、《房屋买卖契约》(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原件)或所购房产权证;B、交易契税完税凭证、付款收据(或付款的银行存款凭条);C、已办理过户的提供房产证;(3)建造自住房提供:A、城镇建造自住房提供(A)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金交款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C)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应符合当地、当时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资标准;(D)工程进度情况(质监部门工程进度报告、实物影像资料,进度应达30%以上)。B、农村建造自住房提供(A)土地使用权证明(土地管理部门出具)、自建房产权证;(B)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应符合当地、当时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资标准;(4)翻建、大修理自住房提供:A、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质检部门鉴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翻建、大修理文件;B、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应符合当地、当时翻建、大修理自住房一般投资标准;C、工程进度情况(质监部门工程进度报告、实物影像资料,进度应达30%以上)。3、还款银行储蓄账户或代发工资账户。4、要求提供原件的一律按要求提供原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要与原件审核相符。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流程1、申请和受理: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贷款相关资料,由中心管理部或委托银行对申请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对于资料齐全、完整、有效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贷款受理通知书。 2、初审、复审:由中心管理部或委托银行信贷员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贷前调查、资信审查,提出初审(复审)意见。超限贷款,管理部上报州级贷款科。3、审批:管理部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由中心管理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超限贷款,州级审贷小组4个工作日内审批并下传管理部。4、贷款发放:经批准同意的贷款,信贷员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持贷款受理通知书到管理部办理贷款发放相关手续。对未批准的贷款,管理部通知借款人办理退件或补充资料重新报批,重新报批的贷款受理时限重新计算。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二、提前还贷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办理场所: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办理要件: 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办理流程:1.一次性归还本息: 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结清手续2.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办理还款手续办理时限:当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