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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如何提取公积金?
2023.08.04 01:35:00· 职业看客 浏览32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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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定向用于解决住房困难或改善住房条件的行为。一、提取条件、时限、次数、金额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从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放宽到1年内)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购建房金额。同一内容的提取,一般给予提取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两次。2、部分或全部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在贷款偿还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内实际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本息总额。3、按期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一般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即安排每年的1-3月份和7-9月份两个受理期进行集中办理。其中:1-3月份集中受理上一年度或上一年度下半年已还本息金额的提取;7-9月份集中受理本年度上半年的已还本息金额的提取。夫妻双方申请的,应同时办理,且提取的累计金额不能超过规定可提取的已还本息金额。 4、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应在支付房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一年实际支付的房租。一般每年给予提取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5、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待遇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者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在上述特殊情况发生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一般每半年给予提取一次,最多每三个月给予提取一次。6、离休、退休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8、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9、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重新就业的。10、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1、出国、出境定居的。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上述6-12项提取,需在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手续后提出申请,并予以结清本息。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还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还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及其同居住的父母、子女还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二、提交的资料(一)经单位审核并签章的《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提取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如委托国(境)内亲属代提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或使(领)馆认证过的委托书原件。(三)按不同提取情形,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或经核对有效的复印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或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以及房屋产权证;(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契证、房屋产权证;(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房出售分户审批表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以及房屋产权证;(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协议书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以及房屋产权证;(6)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城(乡)镇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房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7)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翻建房屋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8)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关于应该大修的鉴定报告书(C级以上),以及大修房屋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1)提前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a)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提前还款单或提前还款证明书。(b)提前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供住房消费借款合同和提前还贷(已还)结清凭证(或证明书),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2)按期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a)按期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本息偿还证明书。(b)按期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供住房消费借款合同和贷款本息偿还凭证(或证明书),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3、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供经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款收据,并提供户口本、结婚证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未婚的,还须提供未婚证明。4、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批准文件或离休、退休证(提取时,如居民身份证显示男性已满60周岁、女干部已满55周岁、女职工已满50周岁的,可免提供离休、退休批准文件或审批表)。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或审批表)和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6、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或审批表)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或失业证。7、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或失业证。8、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或失业证以及经职工所在居(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报告。9、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的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以及经公安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翻译件。10、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重新就业的,提供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证明和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11、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公安部门户口准迁证明或已注明迁出(迁入)户口的户口簿。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包括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或已经死亡注销的户口簿等)和证明提取人系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公证书、判决书等)。1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待遇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职工证。14、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重病、大病诊疗证明书,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经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后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报告以及有关医疗费结算凭证。
2023.08.04 09:52:24 · 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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