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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五条 职工符合以下提取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1、职工在一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5、离休、退休的; 6、调离本地区或出境定居的; 7、在职期间去世的; 8、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9、职工辞职或被单位开除的。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部分提取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取额不得超过上一结息年度前的存储金额,提取的金额以百元为单位。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异地购房)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夫妻双方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 3、开发商出具的购房确认证明及转款帐号。 (二)购买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夫妻双方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首付款收据; 3、集资建房方案; 4、集资建房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发展改革委的批文、单位分房名单及单位基建户帐号。 (三)购买二手房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夫妻双方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买卖契约或二手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3、契税发票或免缴契税证明; 4、过户至本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证。 (四)职工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拆迁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夫妻双方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关于成本价销售拆迁安置楼的告知书; 3、拆迁补偿协议书; 4、房屋买卖合同; 5、转款证明。 (五)职工在城市、乡镇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在城市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证(夫妻双方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土地使用证及建筑规划红线图。 2、在乡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证(夫妻双方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乡镇土管所土地划拨证明及农村三项建设用地审批表、施工合同。 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证(夫妻双方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土地使用证、建筑规划红线图;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 4、建造抗震安居房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证(夫妻双方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宅基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 (3)抗震设防要求建房合同书; (4)乡镇抗震安居办出具达到抗震要求合格证明; (5)农民自愿建房计划调查表; (6)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转账证明或个人指定帐户。 管理中心应对乡镇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进行实地勘察,建造、翻建的住房工程进度应达到三分之二。 (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夫妻双方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本人所在社区证明; 3、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贷款满一年后在贷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帐户一年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直至贷款偿清为止。提取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夫妻双方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住房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确认单。 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结息年度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同时也不得超过所要偿还的贷款本息,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由提取人筹集,且出具受委托银行的还贷清单。 第八条 房租超过家庭收入工资15%时支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缴存额,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夫妻双方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家庭收入证明; 3、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全额提取本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销户。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组织部门、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离、退休文件。 (二)职工调离本地区或出境定居的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职工原单位的证明; 3、组织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 4、职工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或外事部门批准移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证明材料。 (三)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其合法继承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死亡通知书或户口注销证明; 3、继承《公证书》; 4、继承人身份证。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 4、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相关单位出具的尚未就业的证明书。 (五)职工自动辞职或被单位开除的职工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原用人单位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职工购买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时,可提取同一户籍内直系血亲成员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户口簿和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并依法公证。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时,应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余额。 第十二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代办人身份证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有逾期行为的,提取时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职工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的,可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住房时,房款已付清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二手房的除外)。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先携带提取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领取提取所需表格,并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所在单位对提取资料和填写内容,应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对职工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复核,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回复。准予提取的通知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公积金支取单。 第十九条 职工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划转支付手续。 第四章 提取方式 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转账。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房和偿还贷款支取公积金采用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还贷提取的划转银行还贷账户,对购买二手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可采用**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