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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范围内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公积金缴存户,在购、建本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时,可以在贷款申请人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市本级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称管理部]或当地工行、建行、商行公积金个人贷款服务窗口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贷款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1)已签定的购、建住房正规合同及复印件(2)总房款30%的首付款正规收据及复印件(3)本人及配偶收入证明(中心提供专用格式).(4)身份证及复印件(5)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资料2、贷款期限、利率、金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3.96%,6年—20年年利率4.41%{注:3月17日央行调整,商业银行按揭贷款5年以下年利率原为4.95%,具体上调幅度由各省分行研究再定,5年以上年利率新调整为5.51%}。贷款总金额结合申请人还款能力、工作稳定性、本人信誉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70%3、抵押、担保方式:(一)抵押:可以用期房或现房作抵押(1)期房必须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本人购买的、并已签定购、建住房正规合同(2)抵押的现房可以是本人的、也可以是他人的,是他人的现房作抵押,必须取得户主的书面授权并办理公证(3)抵押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贷款额不超出抵押值的70%(二)担保:行政和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人资格的条件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综合效益确定4、还款方式:本息等额按月均还。每月还款日柜台还款或每月还款日前将还款额存于贷款委托银行储蓄存折上,银行自动划款。贷款满一年后可以凭公积金贷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单办理本人及配偶上一年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还贷,一年划转支取一次。经审批后,中心(管理部)将贷款人公积金余额划至委托贷款银行储蓄存折上由银行逐月划扣。特别提示:还贷期间,本人(工资中)月缴住房公积金额不冲抵月均还贷额(公积金贷款月供额)。5、**事项:(1) 贷款申请人在贷款申请其间,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暂不能动用(2)已办理期房按揭手续的住房不能办理以期房作抵押的公积金贷款(3)为避免跨行资金划转手续繁琐,承建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或修建单位的基建开户行原则上应是工行、建行、商行(4)所贷款项只能以转帐方式划转至开发商或修建单位的基建户头,不能以现金方式支付贷款(5) 已签定的购、建住房合同须注明申请公积金贷款而非银行按揭 (6)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中“担保栏”须由开发商或修建单位盖章 (7) 填报字迹必须工整,无涂改(8) 贷款最长年限在二十年范围内并不能超过本人法定离、退休所余年限 (9) 经中心批准,所余贷款可以提前偿还,但必须一次性偿还所余贷款并按《贷款通则》规定承担一个月的罚息6、市本级、市属县(市、区)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 长江东路东山北巷2号二楼 2223291市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 岷江东路29号市政务中心大楼一楼西厅 2517018市中心旌阳区管理部 旌阳区政府办公大楼三楼 2201806市中心广汉市管理部 广汉市武昌北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5242015市中心什邡市管理部 什邡市莹峰北路4号 8209831市中心绵竹市管理部 绵竹市大西街市政府院内二楼 6212513市中心中江县管理部 中江县伍城中路工行营业部二楼 7207767市中心罗江县管理部 罗江县政府行政办公区一楼 312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