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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清户提取:(一) 职工离、退休,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二) 职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同时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签章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 破产清算或解除合同两年以上的职工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失业证》、加盖解除合同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再就业优惠证》、《人事代理证》中的任意一种;(四) 职工调离本市,提供工作调离证明;(五)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与死者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文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六)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劳动、人事部门签章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七)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八) 因参军、入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入伍、入学录取通知书。二、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若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由**人代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