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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保的全国、省(部)级、苏州和本市市级劳动模范实施医疗补贴。全国劳动模范每人400元/年,省(部)级劳动模范每人300元/年,苏州和本市市级劳动模范每人200元/年,用于劳模在本市定点服务机构就诊,支付符合补偿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补贴当年有效,使用完以后,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补偿标准在普通参保者的基础上提高20%,每张处方(发票)最高补偿35元,年度封顶5000元/人。全国、省(部)级、苏州和本市市级劳动模范,住院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