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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转诊,参保人应先与原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住院费用,应由个人自付(包括起付标准)部分,由个人以IC卡或现金支付,转入新的医疗机构后,起付标准按新的转入医疗机构级别执行.参保人出院结算费用时应先补足新转入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然后把在不同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二)区外转诊和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或用人单位垫付,出院后30日内凭出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复印件,收费明细账和有效费用单据报销;(三) 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其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付部分与市内参保人相同;(四)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期间,患者应当按照《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深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范围执行。超出规定范围的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五)区外转诊期间,患者确需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年内首次进行的个人自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年内以后每次自付50%,统筹基金支付50%;(六)未经批准私自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