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1)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准入制度,准入期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如按8%缴纳医疗保险费,从缴纳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20年或缴费年限满3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原在国有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不再缴费,享受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可在退休时按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补缴的,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个人账户的将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可按月缴纳、也可按季、半年和年度缴纳。逾期不缴费的,视为中断医疗保险关系,从欠缴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重新缴费的,应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补缴时间可计算为缴费年限。中断缴费6个月未补缴的,再次缴费视为首次参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按补缴时统筹地区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