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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被撤销的原因有哪些?商业银行被撤销应如何进行清算?
2020.12.22 23:18:06· 学习者333 浏览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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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第70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被撤销的两类事由。一类是第23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另一类是第74条规定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二)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四)拒绝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商业银行被撤销要经过作出撤销决定、组织清算、注销登记和公告等程序。商业银行被撤销,应当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以了结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撤销清算的结果有两种:一是债务清偿,法人资格终止;而是资不抵债,转入破产还债程序。
2020.12.23 11:53:43 · 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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