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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保证向存款人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首先,信用是银行的生命。存款是贷款的基础,是银行金融业务得以运转的源泉,没有存款就没有贷款,也就没有资金的融通,银行业也失去了其存在的理由。银行信用和存款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吸收存款靠银行信用,保证存款及利息的支付是对银行信用的最起码要求。客户把暂时不用的款项存入银行,主要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如果客户需用钱而银行不能保证支付时,必然会影响银行的信誉,造成存款额的下降,甚至会出现挤兑存款的问题,势必会影响银行的安全和金融的稳定。其次,客户把款项存入银行的另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利息收入,如果银行不能及时支付客户应得的利息,也会影响客户存款的积极性。再次,如果客户存入银行的款项不能保证支付,则客户的合法权益无从得到保护,特别对于广大个人存款者来讲,将会蒙受重大损失。这既有违公平原则,又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保证存款人存款本金及利息的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客户应得的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