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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交易购回价计算公式的调整从2013年2月25日开始实施,2013年2月25日之前(不含当日)到期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仍然执行原来有关购回价格计算公式的规定即: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0(天)。
2013年2月25日当日及之后到期的债券回购合约将按照调整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进行结算。即: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
本次调整,是将债券回购购回价计算公式中一年的计息天数由360天调整为365天。对投资者而言,在成交价格和回购品种相同的前提下,按照调整后的公式计算,到期二次结算的购回价将会减小。例如:投资者2013年2月22日做了一笔3天期的债券回购,成交价格为1元,债券回购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算,到期日为2013年2月25日,以调整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进行结算,具体为:购回价=100+ 1×3/365=100.0082,小于按照调整前公式计算的购回价(购回价=100+ 1×3/360=100.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