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一)因客户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二)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三)待购回期间,T日日终清算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线(130%)的,T+1日14:30之前客户未提前购回且未提供履约保障措施的;
(四)公司根据《客户协议》约定要求客户提前购回,客户未提前购回的;
(五)标的证券出现被 ST、*ST,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在相关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客户未提前购回该笔交易的;
(六)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大比例送股或转增股时,公司在《客户协议》中约定并要求客户完成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对该客户多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进行合并管理。客户在新增股份上市日不执行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
(七)其他违约情形。
原交易违约,则与原交易关联的补充交易也视同违约。上述情形发生的下一个自然日为违约起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