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我公司规定个人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2) 年满十八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并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3) 普通账户在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监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交易结算资金已实现第三方存管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的合格账户;
(4) 普通账户资产总值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5) 申请开立融资融券证券(资金)账户的申请人符合“实名制”要求,且与普通证券(资金)账户信息对应一致;
(6) 不得为本公司股东或关联人,以及其它禁止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人员(此处所称股东,不包括我公司上市后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7)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责任,无不良资信和行为记录,以及在我公司内无重大违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