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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的供给
我国农业保险现状与农业保险制度供给
[摘 要]我国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量巨大,但我国农业保险的供给严重短缺。主要原因是农业保险制度的缺失。必须加强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开展多层次的农业保险,完善财政补贴制度,以推进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制度;供给农业保险是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又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弱质产业,所以我国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量很大。但我国农业保险的供给严重短缺。农业保险供求的失衡,影响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供求现状分析
(一)我国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量巨大
一国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取决于农业保险的福利功效。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理论表明,影响社会福利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国民收入的大小,二是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状况。根据这一理论,目前在我国开办农业保险,有助于实现国民收入的增加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的均等化,具有较大的福利增进效应。
农业保险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进而实现国民收入的增长。我国是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基础条件薄弱、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农业又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弱质产业。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几年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美元,占世界平均每年损失(500亿美元左右)的1/4左右。从国内来看,我国每年约有0.3亿公顷农作物受灾, 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4,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40%以上。频繁而巨大的自然灾害不仅造成农产品供给的减少,而且造成了农业生产的物质条件的破坏。
在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户规避风险的主要途径就是减少投资,进而造成农业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配置,阻碍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农业风险作为一种灾害补偿机制,有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进而实现国民收入的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在我国,农民收入之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大是有目共睹的。有资料显示,从1997年到2003年的7年之中,农民人均纯收入只增加了532元,年均增长速度仅为4%。农民收入不均衡,尤其是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此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进而加剧了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而农业保险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增加农民收入:一是作为危机处理的财务手段,可以使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参加保险、交纳保费,把不可预料的农业风险转嫁出去;二是通过政府对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项目进行补贴,通过理赔等方式将一部分国民收入转移到农民手中。这样不仅直接增加了受灾农民得到的救济数额,而且消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激发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进而间接地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并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
农业保险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并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而农业保险的开展可以有效地分散农业龙头企业的经营风险,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步伐。在农业保险开展较好的地区,农业保险产生了非常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新疆的棉花种植保险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黑”(石油)、“一白”(棉花)战略提供了风险保障;湖南的两系杂交水稻制种保险为国家“863”计划中的生物工程项目———袁隆平教授的杂交水稻新品种的推广提供了保险服务,进而为大面积提高我国水稻产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农业保险可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增进社会福利。首先,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出售保单、对受灾农民进行理赔的方式,使保费在受灾地区和非受灾地区、受灾农民和非受灾农民之间进行再分配。其次,政府可以通过对参保农民和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补贴,实现国民收入在农业部门和国民经济其他部门之间的再分配。通过以上两个渠道,使国民收入向弱势群体和弱质产业倾斜,有利于提高国民收入分配的均等化,进而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
农业保险的供给
(二)我国农业保险供给严重短缺
与巨大的市场需求相比,我国农业保险的供给严重短缺,供求缺口很大。
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不足。2003年以前,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中业务量最大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但200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也仅占公司保费总收入的0.6%。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成立了安信、安华、阳光、安盟等几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在等地开展了一系列农业保险的试点。但受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的困扰,骗保现象时有发生,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经营困难重重,进而限制了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险业务的开展。农业保险的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首先,从保费收入来看,1982年我国开始开办农业保险业务,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加到8 .17亿元,达到历史最高。随后农险业务迅速减少。1993年为5 .61亿元,2000年为5.2亿元,2002年为3.41亿元,2003年为2.36亿元,2004年为3.77亿元。按全国2.3亿户农户计算,户均保费不足2元。其次,从保险的险种数目来看,也由农业保险开展较快时期的60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风险的覆盖面十分狭窄。有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0.02%,大牲畜1.1%,奶牛3.6%,生猪0.8%,家禽1.3%,水产养殖2.5%。 农业风险的保障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十分落后。加拿大农作物投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左右,日本的农作物投保率高达90%,美国2000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2亿英亩,占可保面积的76%。保险覆盖面狭窄,使大部分农民无法通过农业保险得到任何补偿,影响了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
二、我国农业保险供求失衡的原因———农业保险制度缺失
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缺乏非正规制约。农业保险的非正规制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形成的有关农业保险的价值判断、风俗习惯以及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首先,就风俗习惯而言,农民对农业保险存在认知上的误区。长期以来,农民“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等小农经济观念根深蒂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也多使用非农收入来补偿农业风险,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其次,就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而言,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即由于保险产品的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的,进而导致高风险单位购买保险的意愿较高,或原来的低风险单位购买保险后从事高风险业务,从而使保险公司赔付率过高而对农业保险缺乏热情。大多数保险公司都热衷于车险等利润率较高的保险业务,而农业保险业务在不断萎缩。
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正规制约严重短缺。农业保险的正规制约是指国家针对农业保险而出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对法律、法规的依赖性很强。而我国于1995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不适用于农业保险;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只是“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没有新的法律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在国外,农业保险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日本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强制保险。美国虽对农业保险实行自愿的原则,但美国的《农业保险修正案》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户得不到政府的其他福利计划,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强制保险。相比之下,我国农业保险的正规制约仍是一片空白,这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
农业保险的政府支持系统尚待健全。由于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特点与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较完善的农业保险政府支持系统。如对农业风险实行强制保险,以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对投保人和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补贴,以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实行农业风险再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等。而我国除了对经营农业风险的保险机构减免营业税之外,并没有其他有力的措施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这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
农业保险的供给
三、借鉴国外经验,增加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供给
根据诺斯的制度经济学理论,增加农业保险制度的供给,不仅要增加农业保险正规制约,而且要增加农业保险的非正规制约。
加快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美国自1938年通过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到2000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护法》,60多年间共修改调整18次,每一次调整都是为了加大投入、扩大投保范围、增加补贴等。我国也应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或《农业保险管理条例》,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要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保障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投保意识。由于交通的不便和信息来源渠道的狭窄,农民对农业风险的认知程度普遍较低。加上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费率过高、农民对保险公司不信任、周围农户不投保自己也不投保的从众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农户很少将农业保险作为主要的灾害救济手段。政府应通过各种渠道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帮助农民了解、认识农业保险,以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同时,要在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结合中国国情,尝试开办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我国农村人口多,土地经营规模小,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可考虑在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农业保险形式。如在经济欠发达、交通和信息等基础设施较差的地区成立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保险组织,主要经营小的、零星分散的农险业务。在东部发达地区、中部粮食主产区以及农业产业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可以采取政府补贴等形式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对农业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也是发达国家的一贯做法。美国政府在1993年至2004年,年均补贴保费12.5亿美元,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50%的业务费用补贴。此外,要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农业保险风险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因赔付率高而往往不愿涉足。国家可成立政策性的再保险公司,以分散风险,分摊损失,消除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畏难情绪,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资金支持制度。首先,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和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补贴。根据我国目前的财力状况,可将补贴的范围限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油菜、棉花、生猪、奶牛、羊等的保费补贴上,平均补贴额为保费的50%左右为宜。其次,要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是专门用于应付特大自然灾害而积累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巨大灾害发生时的大额保险赔付。目前,发达国家大都设立了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一旦大的自然灾害出现,由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赔付。在法国,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由财政部的资金和农业保险保单的一部分税收共同组成。我国目前可根据政府的财力,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确保巨灾发生时的巨额保险赔付。建立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相结合的保险制度。
建立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相结合的保险制度是美国和法国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经验。我国可在农村金融组织不断健全和发展的基础上,将农业保险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即将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相结合。在初期阶段,可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在贷款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鼓励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待条件成熟时,可进一步将是否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这一方面有利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提高银行信贷资金质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借此扩大承保范围,实现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