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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企业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由于境外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保险。它承保的责任主要是出口企业在发货后收不到货款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出口企业由于买方毁约使货物不能出口造成的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
一、承保内容 (一)商业风险:1.买方被宣告破产或实际丧失偿付能力;2.买方拖欠货款超过一定时间(通常规定4个月或 6个月);3.买方在发货前单方面中止合同或发货后不按合同规定提货。(二)政治风险:1.买方所在国实行汇兑限制;2.买方所在国实行贸易禁运或吊销有关进口许可证;3.买方所在国实施对外延迟付款令;4.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动乱等;5.发生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非常事件,如巨大自然灾害等。
出口信用保险
二、服务对象 在我国境内注册并经政府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有资格投保出口信用险。
出口信用保险
三、出口信用保险种类 1.短期出口信用(特定方式)保险单:适用于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1年的出口合同。采取特定方式承保,即一笔合同一个保单。只承保机电产品出口。 2.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保险单:通常适用于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1年、以DP、DA和OA方式结算的出口合同。采取“总括”方式进行承保,即被保险人必须将保单规定范围内的出口全部向保险人投保,不得有“逆选择”。 3.中长期出口信用(延付合同)保险单:通常适用于资本性货物出口,承保在延期付款条件下(信用期限超过1年)由于买方不能付款或不能按时付款而给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采取特定式承保,即一份合同一张保单。 4.买方毁约保险单:主要承保出运前风险,即在产品发运前或发运中由于买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而给出口方造成的损失。常用于出口船舶建造合同的承保。在该保单下出运后风险也可以负责。
出口信用保险
四、中长期信用保险的受理条件 1.口项目符合我国法律及政策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出口商品属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或高新技术产品; 3.中国产品或服务在合同金额中不少于70%(船舶不少于50%); 4.出口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5.信用期限不少于1年,一般不超过10年; 6.合同定金及交货前付款的金额合计不少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不低于20%; 7.出口企业具有相应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8.买方资信可靠,有相应的财务实力; 9.买方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稳定; 10.买方应向卖方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付款担保; 11.出口信贷融资落实。
出口信用保险
五、投保程序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程序1.投保:申请人填写投保单 2.保单承保:双方谈妥承保条件后保险人出具保单3.买方信用限额承保:对保险范围内的每一买方,被保险人须申请买方信用限额。结合买方国家情况、买方资信及双方交易历史等因素,保险人提出限额。该限额是我行对被保险人向此特定买方出口承担的最高赔偿额。 4.出运承保:对保险范围内的出运,被保险人都须向保险人进行申报,我行据此计算保险费向被保险人收取。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程序1.询保:在项目投标或商务合同洽谈前,出口企业填写询保单,经初审符合条件,我行保险部门出具有条件的保险意向书,附参考费率及保险条件。 2.投保:经谈判签订商务合同后,出口企业填写“投保单”。投保单是保单的组成部分,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写,并附以下资料:1)有关部门的项目批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商务合同;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国外进口商及担保方材料;6)进口国情况报告等。根据投保单及其他资料,保险人编制承保意见书,含全部保险条件及保险费率,交由出口企业确认。 3.出单:承保条件及费率经出口企业确认后,我行正式签发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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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索赔程序 发生可能引起保险下损失的事件,被保险人应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按保险人提出的要求及时采取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 损失确定以后,被保险人即可依据保单规定向我行办理索赔。索赔时须填写“索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 证明已按合同出口的文件,包括商务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等; 2) 证明已办妥保险的文件,包括保险单正本、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单、保费收据等; 3) 证明损失原因和损失金额的文件,包括银行的不付款通知、买家破产的证明文件等; 4) 证明被保险人已履行保单义务的文件,包括催帐信、拒付抗议书、其他往来函电等。经批准的索赔,由保险人编制《赔款计算书》,连同《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交被保险人确认及签署后,由我行财会部划付赔款。 赔付后,被保险人应继续配合保险人向债务人实施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