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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农村养老保险
南部县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根据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统一要求及《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7〕56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南部的工作要求,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和强有力的行政推动,逐步在我县建立起制度设计科学、覆盖全县村民、保障基本生活、服务管理一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
从2008年6月1日起全面推行“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的保险模式,率先解决农村具备参保经济条件群体的“老有所养”问题,最终实现农村养老保险运行机制的动态平衡,力争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具有南部特色、统筹城乡、覆盖范围更加广泛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率达到30%以上,2020年参保率不低于60%。
三、基本内容
(一)参保对象及覆盖范围。凡具有我县非城镇户籍适龄人员,均属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参保年龄为男0-59周岁,女0-54周岁。未参加或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和缴费方式。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采取个人缴费为主,财政补贴、集体补助为辅的方式。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纳基数,缴费比例为20%,按年缴费,缴费不少于15年。现年龄较大、距享受养老待遇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在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一次性补缴,也可推迟年龄享受待遇。县财政在每年预算中按上年所交养老保险基金的3%予以补贴,县农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纳的保险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及利息收入。
(三)养老待遇及享受条件。(1)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且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即可按月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按国家政策规定计发的养老金,终身享受。(2)个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上一年全市月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缴费指数、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则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和资金利息的积累总额确定。缴费越多,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领取额越高。(3)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员因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本息(领取期剩余养老金)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四)基金的管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险费要以货币形式缴纳,严禁以物抵费。加强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和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帐户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和侵占。
(五)建立各类保障办法对接制度。坚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大方向,针对不同群体养老保障需求,分层推进并建立老农保、新农保、被征地居民保障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制度,适应农民多层次养老需求。
(六)建立养老金增长调整机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将根据经济发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南充农村养老保险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乡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把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县政府将逐年下达推进工作的任务指标,并作为新农村建设和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全县重点工作进行考核。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进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拿出推进计划和激励措施,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县农保局负责具体实施和基金的征缴发放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和财政补贴相关经费的筹拨;县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县广电局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宣传推广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办事处(社区、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把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道理讲清、政策讲细、方法讲明,使广大群众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地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