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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生育保险
中国第一县昆山的生育保险制度 目前,全国正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学习昆山精神,很多媒体对昆山精神进行了大规模、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包括中央电视台。许多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都纷纷表态,而且写了学习昆山精神的学习心得,还下了决心。针对昆山的这种大好形势,我不想过多地去评价,只想谈谈我对昆山的生育保险制度的看法。
昆山精神的核心内容是什么?我想被讨论最多的:一是“人性化”,即“惠民为本”,让群众有靠头;“服务为本”,让企业有甜头。二是“创新”。通过政府的努力,使昆山建立了人与人(包括城、乡之间)、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使昆山人民真正过上了现代的、中国式的小康生活。
但是我通过昆山的生育保险制度,觉得昆山在构建和谐社会,协调、稳定劳资关系上还存在很大的问题,与目前的昆山精神是很不协调的,希望通过“昆山是全国百强县第一”这个耀眼的光环把昆山的灰色地带照亮,通过全国学习昆山精神的契机把昆山的制度完善,真正把昆山建成和谐的小康社会。
昆山生育保险
一、我介绍国家对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劳动部1994年出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从中可以看出女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用人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2)用人单位要给女工不少于90天的产假。(3)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找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女工的生育费用(五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规定见办法第五、六条)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昆山生育保险
二、我介绍江苏省政府关于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江苏省1999年出台了《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属于地方规章。对女工的产假待遇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昆山生育保险
这个规定和劳动部的规定有区别,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女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江苏省的规定,女工的生育津贴变成由用人单位发给女工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女工的生育费用(五费)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虽然这两个规定有不同的地方,但对女工生育的保障却是一致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江苏省范围内,省政府的规定应该完全适用。
江苏省的规定中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那到底应该补偿给企业多少呢?对此苏州市出台了相关配套的规定。顺产的补偿6个月、难产的补偿8个月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