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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省和其他外地驻我市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上述单位和人员只要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就可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全部员工包括国家干部、聘用干部、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下岗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离岗休养人员、临时工、短期工、协约(议)工。 在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或参加行业养老统筹按月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被保险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时,需出示医疗保险IC卡和本人身份证,由医疗机构进行身份识别,就诊者与所持有关证件身份相符的,才能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可选择在我市任何一间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被保险人经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个人垫支,再凭医疗机构的病历、收据和住院费用明细表等资料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市内转院治疗的,原则上转往上一级定点医院。转院前,必须经定点医院科主任审核,被保险人5个工作日内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转往江门市外医院就医的,原则上转往省内上一级公立医院。转院前,必须由定点医院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出具转诊证明,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病情危急的,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并出具转院证明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未经核准而自行转院的,其医疗费用全部由被保险人自付。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因病情确需直接到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其手续按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规定办理。
被保险人需转院治疗的,其住院费按重新入院计算。被保险人经核准后在市外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出院后再凭有关资料报销。
经核准在市外医院住院的被保险人,其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增加3个百分点。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
派驻市外地方工作的被保险人或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名单要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有关待遇可按市内就医处理。
以上人员及因出差、旅游、探亲期间发生急、危、重病直接在市外医院就医的被保险人,需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有关待遇可按异地就医处理,个人自付比例增加3个百分点,否则,其医疗费用全部由被保险人自付。被保险人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报销办法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