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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综合险
机动车综合险条款众多险种当中,机动车保险是传统险种。今年1月1日,“统颁条款”停止使用,保险公司实行各自制定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业界称,保险业市场进入个性化时代。然而,细看各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之间大同小异,更多的是在某些条款的位置上有所调动。看来,这次条款改革似乎“雷声大雨点小”,只是局部改良,个性特征并不突出。
机动车综合险
保险责任亟待多元化
在机动车综合险基本险第一大部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条款上,太保财险公司就明确地把“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和“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两个条款列入其中。
其中,前者可说是新增条款,后者则从“责任免除”条款中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此项在人保与平安财险公司的同类险种条款中,则被列于“责任免除”范围内。至于“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条款,太保将其列入“责任免除”范围,人保和平安则相反,将之列为责任条款之一。
机动车综合险
以上涉及的三个有所变动的条款当中,前两项所指情况的遇险几率一般较第三项高,保险公司将之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则显得更切合实际。正如一业内人士评价,一家保险公司的服务,很大程度体现于其险种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上。而太保在业内已做出了自己的服务品牌,只要买财险,消费者大多会冲着太保的良好服务而来,“服务品牌在消费者的投保意向中往往占据先入为主的优势,品牌打响了,即使保险价格比其他公司高,但消费者一般也不会太在意的。”
机动车综合险
免赔率上玩差异
赔偿处理也是投保人关注的问题。人保实行新车险后,盗抢险没有原来20%的免赔。
太保让保户感到更多实惠:一旦保户单一出险,如发生盗抢或全损,使车险终止,但公司仍向保户支付其他未了责任的保费;基本险中所列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不实行免赔;其附加险中没有免赔;若保户想退保,公司会按日费率计算退还保费。这与其他几家公司相比,优势非常明显。
但太保新车险也加强了对高风险保户的监管措施。如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从第四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就在条款规定的免赔率基础上再增加5%,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该项免赔率最高增加15%。另外,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方的,要在全部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旧险为5%)。
而平安保险公司的新车险则规定,在车险年度期限内,即使车主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也不会有免赔率。这或许是平保对投保人最大的吸引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