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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金
按规定,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在发现原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因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认定条件时;市、区、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援助工作中发现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认定条件时,都应立即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就业服务系统中将其认定身份冻结,注明冻结原因,停止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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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定之日起连续2次未主动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接受就业指导的;有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造成未就业情形的;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认定后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又续缴社会保险费的。因为这四种情况而被取消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身份的,本人可自被取消认定身份之日起的6个月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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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2006年深圳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为810元,因此,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深圳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648元,宝安、龙岗两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这比2006年度552元的失业保险金涨了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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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失业保险金主要用于员工的下列开支: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员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促进再就业经费和市政府批准确需支付的其它费用。失业员工出现生活困难时,可以按规定向社保机构申请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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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失业保险金调整情况■
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005年度,深圳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88元。
2006年度,调整为552元,上调了64元。
2007年度,调整为648元,上调了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