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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本市户籍的失业者,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2010年5月起,本市户籍参保人的失业保险金为736元/人月。 2.本市户籍的失业者再次失业时,核定领取待遇的期限可与上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前后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其中,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只能领取上次失业尚未领取完的待遇期限。 3.失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7)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