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参保人因生育住院,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生育后六个月内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申领相关待遇。1、应符合以下条件(生育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1)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2)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规定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生育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2、符合申领生育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同时符合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申领女职工剖宫产或经产道分娩津贴,已按规定到计生部门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还可申领女职工独生子女津贴或男职工假期工资津贴。申领女职工独生子女津贴或男职工假期工资津贴的还应提供独生子女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申报医疗生育待遇同时申领。 3、参保人生育出院后180天内持上述申请材料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4、社保部门核实资料,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从送报之日起25个工作日后通过相应的银行发放相关款项;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到帐后,参保人只需凭社会保险卡或银行存折、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银行领取。为确保顺利申领生育待遇,参保人生育前请务必按计生管理要求办理计生登记等事项,详情请咨询各镇(街)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