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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信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09年6月我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整合,我市没有单独的生育保险,社保部门对个人及单位不征收生育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条件的,生育时可申领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是一次性定额发放,顺产2000元,剖腹产3500元。 女性参保人生育时(以小孩出生日期为准)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规定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参保人生育后180天内提交以下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手续:(1)省内户籍参保人提交诊断证明原件;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省外户籍参保人提交诊断证明原件;医疗收费收据原件;符合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