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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2年成立公基金帳戶並同時協議不補繳2014年員工離職.要求補繳2012年以前不知是否適用民...
2018.11.30 05:47:42· jinzhi 浏览34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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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2010年12月20日起在深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无户籍区分)都应当缴存公积金,具有强制性。若单位确实有为职工少缴,漏缴的情况,需由单位专办员携带相关申请材料,直接前往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为职工办理部分补缴业务。单位最早可补缴从2009年5月起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不强制缴存,以自愿为原则。谢谢!
2018.12.01 07:50:12 · 贾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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