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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57号]规定: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及由借款人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目前标准为人均33.9平方米)。根据您讲述的情况,若您与父母名下共有一套自住住房、且仅有一套的,配偶名下无其他房产情况,若办理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供相关材料至贷款受理网点认定,若情况属实可以认定为首套住房。由于公积金网站非认定机构,您可以带好材料至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认定,由各受理网点根据您提供的材料认定是否为首套住房还是二套改善型住房。若认定为首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认定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本帖最后由 bbsadmin_syyh 于 2014-2-25 17:4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