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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有各地的补充,以下是《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早期回国专家和离休干部遗属调整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军队离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计算问题。[1993]政干发字第272号文件转发的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1993]财薪字第21号文件规定调整的牺牲、病故军队干部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系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9]政干字第279号文件规定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加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1991]政干发字第322号文件规定增加标准的基础上调整的。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总政老干部局、总后司令部、总后财务部[1991]财标字第680号文件规定调整的6元生活补助费,系粮油统销价格调整的补偿,不计算在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内。军队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应包括按[1993]财薪字第21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和粮油、副食、燃料等价格调整所发的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