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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型大病险和返还型大病险是一个概念吗??请帮忙
2021.07.27 20:21:41· 罗恩1996 浏览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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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通过多家媒体了解到“返还保额的重大疾病等健康保险将于9月1日被禁止”的消息,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对此项规定的推出也会感到有些诧异。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生存给付责任指的是被保险人未被保险公司理赔且生存至约定年龄或约定期限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金,保险合同终止的行为或继续有效(当然一般继续有效的是指至少80岁左右时)。剔除该项责任后,意味着消费者今后购买的健康险不再承诺还本,也就是纯粹成为了消费型产品。报道中提到“据了解,有两大主要因素决定返还型健康险退出舞台。首先,这种返还型健康险赔付率居高不下,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很大。其次,人的平均寿命提高,返还型健康险产品的结构、保障范围和价格已不符合市场要求。”对于这样的说法,不知道是记者的“无知”还是其他人的授意?说记者的“无知”原因有二:其一,如果返还产品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大的话,保险公司自我评估能力应该提前预警,如果风险真的很大可以停售或通过保监会的监控来叫停产品(和以前很多产品被停售一样);其二,如果不符合市场要求,做为经营的保险公司肯定会主动做出市场调整,为何要被强制禁止呢?说是有人“授意”的话,原因也有二:第一是因为保费很高,那样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推出消费型健康产品做为补充,让更多的消费者自己选择判断,所以好象仅仅是因为费用的问题好象说不通;第二如果市场不好且不符合要求,这样强制禁止好象不太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呀,如果保险公司真的认为难以接受赔偿而认为不符合市场的话,那么为什么还要推出这样的产品呢?强制禁止返还有点袒护部分公司和压制诚信经营与优良资产管理的合资公司的味道,耐人寻味呀。我个人认为,诚信的保险公司应该知道和了解自身的经营与赔付能力,(除非为了吸纳资金,然后做“文章”,尽管我是业内人士但对某些公司的做法也不敢苟同。)成熟的保险经营者也会针对市场来调整产品结构,比如分别推出长、短期健康产品,应该允许拥有消费型和储蓄型产品存在,一切让市场来说话。监督机构应该加强对这方面产品所承担责任的监控,以及加强对此类产品强制要求再保险的保障。真的不希望看到又一个“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出台,那有多么的尴尬。毕竟,在中国做纯消费的事情(尤其是金融产品),好象也不太符合国情。建议储蓄型健康产品与消费型健康产品相互结合,既满足健康风险缺口的额度问题,也能够有效的降低保险费用。说了那么多,我也仅仅对以上这个规定有所疑义。当然,对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本人还是赞赏的,尤其针对“保险公司在健康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这一条的确是为被保险人着想,符合大众要求的同时打消了很多人的顾虑。顺便说一句,针对有重大疾病保障需要的人士,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尽快考虑目前还没有被停售的重大疾病产品,哪怕少投保一些,待新产品出台再进行额度补充。见附件我给您和您爱人的存储保障方案,最近很多人在咨询这个问题,我感觉有必要和我原来的客户说说,以免错过机会被责怪。(有点自私的想法呀,呵呵)希望您能尽快决定。http://fzyt.blog.sohu.com/参考文献:http://fzyt.blog.sohu.com/
2021.07.27 21:51:02 · 顾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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