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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经过三年多的实践与发展,已成为国内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主体,正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投资基金不仅是金融工具,更代表着一种责权明晰、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投资机制。这是由基金内在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的,也是现代基金运作机制的优势所在。 投资基金的发展,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作为基础,投资基金的发展也不完全地是被动需要外部环境的改善,反过来说,它产生与发展后,也会对外部环境产生改良作用。基金在不断地创新,而不同投资理念、不同类型以及不同投资对象的基金,成为了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创新的强大推动力。 投资基金的存在与发展,根本上是因为这种金融运作制度能满足市场需要,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基金如果过分地担负社会义务,就将无法生存下去,换言之,承担社会或市场责任也应该以不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为前提。 要靠法律与法规的力量来平衡基金各方利益关系。只有真正把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摆到第一位,投资基金的"诚信"形象与社会的市场的"公信力"才能建立起来,中国投资基金市场才会获得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缺乏竞争性是中国基金市场发展的缺陷,通过培育新一代职业基金经理,走市场化与国际化道路,中国的基金市场面貌将焕然一新。 种种事实与迹象表明,经过了三年多实践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的重要投资主体,也是一个合法化的服务性的长期在股市投资的代客理财投资主体。目前的中国投资基金市场,正蓄势待发,势必以不可限量的速度发展;而与此同时,形成反差的是,目前也是投资基金备受社会与市场争论之际,投资基金的功能与发展定位,投资基金的"诚信"问题,乃至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上的行为,等等,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引起重视与讨论。尤其在我国加入WTO背景下,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向前进一步发展需要我们理清一些基本的问题与正视发展中的问题,这正是笔者在此谈谈一孔之见的背景。 投资基金本身就是一个"多赢"的制度设计投资基金在国际及国内蓬勃发展的背后,是其内部科学的制度设计的支撑: 不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不论是封闭型还是开放式,它给了人们广泛的选择机会,使得各国与地区发展投资基金时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基金的具体制度形式。投资基金的内部运作显示了这项制度设计的科学性、经济性,使得参与基金各方在这个制度下具有实现"共赢"的基础。 从现代意义上讲,投资基金不仅是金融工具,更代表着一种责权明晰、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投资机制。这是由基金内在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的,也是现代基金运作机制的优势所在。投资基金的主要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体现了信托法理所特有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性、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基金管理的有限责任性和连续性等原则。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将自己的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托管人保管之后,基金投资者就失去了对基金资产的实际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基金的法律构造中往往将基金资产的管理权和保管、监督权分别赋予管理人和托管人,两者进行互相约束和监督,缺少任何一方都不能顺利地进行基金运作。 综观投资基金的制度设计,可以看出它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可以说,投资基金是一项与效率、公平伴生的伟大制度发明,这种制度一方面保护和满足了投资基金的自身效率追求与公平需要,另一方面其内在的精神和逻辑与时代的精神和逻辑相统一,使这种效率与公平超越个体或局部的狭隘范围。 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能够引导和促使基金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亦即投资基金在重视社会利益的同时,也承认基金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个体利益的客观性,关心、鼓励和保护他们通过正当的途径实现其个体利益。其意有二:关心、鼓励和保护基金投资者通过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有效利用实现其货币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关心、鼓励与保护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投资者货币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其劳动力佣金收入的最大化。 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规范,使得个人的利益在社会利益保障的前提下也得到了保护,而这必然使得基金的增值与发展有了强大的保障基础。 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为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了便利。投资基金是一项代人理财的金融制度,其富有效率的运作必须构筑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信托财产的理性的自由管理与保管之上,构筑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挖掘与发挥之上。可以说,否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理性的自由就不可能有投资基金这一伟大的制度发明。但同时,纵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背信弃义等"败德"行为则将使基金投资者蒙受损失,还会导致道德的沦丧和社会的动荡,所以,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又给予了投资者权益的保障机制。所以,投资基金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了分权制衡的秩序保障,投资基金成为一种高度秩序化的金融制度,在相互激励、约束的机制下,使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可能发生的行为异化及由此导致的对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侵蚀和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破坏得以有效遏制与减轻。 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把对行为评价的视角从个体延伸到社会,也就是说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的行为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中加以考察。这一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与基金持有人内部,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否定和禁止那些损害他方利益的逐利行为,所以,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利益只能在实现投资者的利益的前提下去实现。第二,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与基金持有人外部,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否定和禁止那些牺牲他人和社会利益为代价换取自我利益的行为。所以,投资基金能够合理确定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结合点,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那种在市场上违法或违规的行为最终是为市场及投资者所不容的。 投资基金的实践诚然需要外部环境的支持,但反过来说,投资基金也对资本市场创新产生推动力根据一般分析,投资基金的发展,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作为基础,这主要是:股份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证券制度的发展;法律的有效规范;社会分工的不断进步,等。应该说,直到今天,我们也还可以看到认为中国投资基金迄今缺乏外部环境的观点,认为中国投资基金是一个"早产儿"。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笔者认为,也许从理论上我们可以分析一个事务产生与发展的完美条件,但在实践上做不到,投资基金的实践诚然需要外部环境的支持,但反过来说投资基金也对资本市场创新产生推动力。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从1998年3月开始正式推出,我们可以站在这么一个角度来认识,即比如10多年前的国企股份制改造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筹资需要催生了我国股票市场,而后来的事实证明了股票市场对我国国企改革甚至经济发展已承担和发挥着越来越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当时一定要死抠条件肯定未必适合股市的起步,也就是说我国迄今有没有股市也很难说,而股市对整个中国经济的重大意义与作用已经一目了然了;目前的投资基金乃至开放式基金也一样,基金市场的发展有一定障碍是完全正常的,难道基金市场在英美的起步就一定符合纯粹理论上的充分必要条件?我看也未必,我们不能借口条件不完全具备就不尝试。拿开放式基金来说,在我国推出与否遭到更大的争议,这里面最大的争议是风险问题。但笔者一直认为,不发展开放式基金是中国投资基金业最大的风险。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投资基金市场的开放在证券市场首当其冲,入世后,外商将被允许持有基金管理公司33%股权,三年后持股比例扩大至49%。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投资基金业将面临海外成熟的同行的挑战与竞争,除了海外资本与管理直接进入我国投资基金业外,海外基金进入我国股市也是我国投资基金业面临的巨大挑战,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份额将遭到海外同行的"瓜分"。而具体到基金基本制度,海外同行显然比我们更为熟悉开放式基金的运作,也更有实际经验,由于开放式基金的优点,必然对现有封闭式基金形成强大的竞争力。这就需要我们尽快熟悉开放式基金的运作,并尽快尝试实践之,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站稳脚跟。目前已经推出的三只开放式基金尽管在设计、费率、营销等方面还未能尽善尽美,但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我认为,投资基金的发展也不完全地是被动需要外部环境的改善,反过来说,它产生与发展后,也会对外部环境产生改良作用。就拿与证券投资基金最紧密相关的证券市场来说,首先,投资基金的推出,一方面是需要有足够的市场"容延度"为其运作提供空间,但投资基金的出现,也为证券的发行带来了增量资金,有利于股市规模的壮大,并且,证券投资基金尤其是封闭式基金,由于封闭期的存在,它是股市的一个长期投资者,是长期存在于股市的一个资金力量,与其他短线出入于股市的资金对股市的作用是不同的。其次,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尽管它比一般投资者更需要股市"避险工具",但如果股市单纯推出"避险工具"如果没有投资基金这样的机构投资者,也缺乏金融创新的条件与基础。从全球基金业的发展中我们看到,从封闭式基金到共同基金,从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到货币市场基金,从指数基金到对冲基金,基金在不断地创新。而不同投资理念、不同类型以及不同投资对象的基金,成为了金融市场特别资本市场创新的强大推动力。第三,投资基金对融资的需求以及象对冲基金对杠杆投资的需求,可以使资金的使用效率达到最大化(当然一般也蕴涵着同比例的风险),从而投资基金的赢利能力。虽然目前我们在这方面还限制较严格,但这是联系货币市场与股票市场的有效机制之一,这在混业经营的全球化趋势下显然还是有现实意义的。 投资基金不应被过分强加社会与市场责任,更重要的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谋求客户利益的最大化在发展投资基金呼吁声中,我们总是可以听到这样一种声音,即强调发展投资基金有这样那样的积极作用、将会产生这样那样的良好影响,大有一种把投资基金当作救治百病的万能工具的态势,于是投资基金不堪重任:稳定股市、解决国企问题、为有关产业筹资等等。其实,笔者要说,投资基金的存在与发展,根本上是因为这种金融运作制度能满足市场需要,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而决不是其他的"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投资基金能为投资者赚取收益、为基金经理人赢取管理费收入、为基金托管人赢取托管费收入,是这种金融制度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也证明它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其他都是派生出来的,虽然这其中也不排除它的政策性利用价值,但基金如果过分地担负社会义务,就将无法生存下去,也就谈不上再去承担什么社会义务与责任。并且笔者认为,承担社会或市场责任也应该以不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为前提,即只能是在"利己"的前提下再"利人";而不能"损己"的前提下"利人",因为这样也许可以一次,但绝对不能长久。所以,我们在对待投资基金的作用与功能时不能夸大其词,只有当这种制度有运作效益时,其派生功能才有从谈起,才能为我们所用,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投资基金比其他诸如银行、保险等金融运作制度有着更强的市场经济运作特征,这是我们必须看到也是必须强调的。 以上是对投资基金作用认识的"工具论",即过分地把基金作为一种调控股市的手段和工具;而另一种对于基金作用的"大盘论"或者是"稳定股市论",即每每有基金推出市场上就把它作为一种政策信号来看待,把它与大盘的涨跌联系起来,以及把投资基金与股市稳定联系起来,认为基金应该去稳定股市,这样的观点同样值得我们分辨。 长期以来,揣摩基金与大盘的关系即把基金推出看成是大盘的"利空"或"利好"成了市场上的一种惯性思维,笔者以为,这把投资基金为什么推出的原因本末倒置了。应该说,新的基金的推出,的确是会给市场带来新的增量资金,这对于我们这个资金推动型的股市来说当然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个资金的增量是有一定"折扣"的,对于股市而言,基金带来的资金里面诚然有市场外资金的进入,但也有一部分原来股市里的资金转投基金的。并且对于我们这个不断扩容的市场,新的单个基金的推出,其效应不管是心理上还是实际上都是递减的,因为它占整个股市的市值的比重越来越低,而且投资者对新的基金的推出越来越司空见惯。应该说,如果大盘对此有什么反应的话,也是基金的"外部性"效应,是外界的预期及这种预期下市场行为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而决不是基金自身行为的主观结果。所以不一定要狭义地理解成会对市场产生什么利空利好。试想,在基金市场发达国家与地区,新的基金品种层出不穷,难道都成为了所谓"意图"?可以预期,随着我国基金市场的发展,新的基金的推出会是经常性的事情,它更多地是为了满足市场对投资基金这个投资工具的需要,为一部分认可投资基金理财方式的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与选择。今后,基金还会越来越获得大的发展,如果市场对每次基金的发行都去猜测什么的话,则实在是偏离了基金作为投资工具的根本。 关于基金对股市的稳定问题,笔者认为,我们不应过分强调股市的静态的稳定,即大盘的涨跌,而应多强调股市本身内在的健康合法发展。股市上涨或下跌只要是真实反映了上市公司及股市的情况及宏观经济的情况就是可以的。对基金稳定股市的讨论,涉及基金究竟对谁负责?是对大盘或个股负责?还是对投资者负责?显然是后者。并且这里的投资者还应该是狭义的投资者,即基金的客户,而不是整个股市的投资者。只要是合法的能够维护其客户利益的事情,基金就可以做,并且不应该受到市场的指责。如果为了维护什么大盘与指数,置客户的利益于不顾,那它对客户就没有什么诚信可言,也不会是一个受到客户欢迎的基金;相反,如果基金经理人认为大盘要跌,认为手里的股票价位已高,需要获利了结,则正是对客户的负责态度。基金经理人在股市上要面对许多"对手",比如还有其他机构投资者,它的追求目标应该很明确,就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去赢利,为客户资产增值或减少损失,它不应该对大盘或个股的价位去负什么责,我们决不应该给基金强加什么超出市场和经济行为本身的伦理道德上的要求。只有这样,基金才能在市场上获得一个好的运作环境。 过去的"基金股票化"论调,导致了基金在二级市场的疯狂不理性炒作,这甚至在"新基金"时期还有过遗风,已经给我国投资基金的实践带来了一些曲折或负面影响。所以,今天我们仍然不能轻视对基金的认识问题,因为错误的认识会导致投资基金在实践中的行为与功能扭曲,对投资基金的认识与理解如果偏离了基金本质意义,则显然是我国投资基金的健康实践与发展所应该摒弃的。 规范"利益冲突交易",树立基金的"诚信"形象与建立基金的社会、市场"公信力" 从国内基金的投资交易情况看,基金的"诚信"或"公信力"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与市场关注的焦点,怎样树立基金的"诚信"形象与建立社会与市场"公信力"已经成为我国基金业必须重视与解决的问题。我认为,解决基金的"诚信" 或"公信力"除了加强监管、自律以外,关键是解决好狭义与广义的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交易"(ConflictsofInterestTransactionsorAffili-atedTransactions)问题,真正把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摆到第一、摆到最前面的位置。 我们知道,基金的主要业务就是从事投资并争取获利,但是,由于基金涉及诸多关系人,这些关系人在基金的投资活动中会产生利益冲突,如果在这其中,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交易活动中受到其他参与主体的人为的或客观的损害,则必然损害基金的"诚信"形象与社会市场"公信力",进而影响基金行业的发展。 从法律意义上讲,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交易"主要包括:一方面,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在交易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利益冲突交易种类有:一是"本人交易"(PrincipalTransactions),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分别是交易的对方,主要包括:(1)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经纪--交易商和基金之间的交易。(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两个或多个基金之间的交易。(3)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交易商与基金之间的无风险本人交易。二是共同交易(JointTransaction),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处于交易的同一方,共同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这其中也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三是代理交易(AgencyTransaction),基金管理人不是以本人的身份而是以基金的代理人身份参与交易。再一方面,利益冲突交易的一方参与主体不限于基金,还包括被该基金所控制的公司;利益冲突交易的另一方参与主体不限于基金管理人,还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就可能损害基金利益的风险程度来说,一般地,本人交易比共同交易和代理交易的风险更大,直接利益冲突交易比间接利益冲突风险更大。 从我国基金实践看,存在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交易是符合理论假设的,在实践中也有所出现。比较突出地表现为:基金管理人于其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的利益冲突问题;一个基金管理人旗下的不同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等。更具体地表现为,市场对基金有些投资行为的疑惑,比如:基金重仓股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的重仓股的重合是否一种纯属巧合?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重复重仓持股下,哪个基金先买后买或者先卖后卖对不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是不同的,等。当然,对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交易的规范已经散见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中,但是,还欠系统与细致,这与法规出台之初未考虑很周全有关,也与实践的发展有关,但随着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以及社会市场对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争论,是需要在法规中作出详尽规范的时候了。 只有每一个基金受到公平对待,投资者才会踊跃加入,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才能实现可持续增长(在封闭式基金条件下通过发新的基金实现;在开放式基金条件下,通过持续的认购实现),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单位可以获得投资单位的更好的业绩与分红。也就是说,在合法规范的运作中,基金各方当事人其实已经拥有获利的制度基础,但我们仍然无法完全寄希望于道德与自律的力量来约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这样的基金"游戏"中的强实群体在具体运作中不做不符合法规、公理及损害"弱势"群体--基金投资者的行为并从中攫取损人利己的利益,最终还是要靠法律与法规的力量来平衡基金各方利益关系。只有真正把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摆到第一位,投资基金的"诚信"形象与社会的市场的"公信力"才能建立起来,中国投资基金市场才会获得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发展竞争性的基金市场,实现基金市场的市场化、国际化"升级" 如果要说发展了几年的中国基金市场有什么不足或缺陷的话,那么缺乏竞争性可能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这个特征既代表了中国基金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也可能是中国基金市场这些年出现了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的深层次市场原因,因为只有十几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市场,显然是一个"寡占"性的市场,在这种状况下的市场必然导致市场定价及游戏规则相对更有利于卖方。竞争性的基金市场既是政策推动的方向,应该也是解决"寡头"型市场问题的历史的逻辑的选择。所以,一个竞争性的基金市场的即将到来是解决中国基金市场现有问题及其本身进步的重要手段。 在笔者看来,一个竞争性的基金市场,主要应该是:基金管理公司数量众多。 我个人认为应该在最近的两年左右达到总数50家以上,并且基金管理公司的生存不是靠优惠政策扶持,而是靠市场"吃饭"。这个时候,基金管理公司除了以业绩取胜外,基金的营销将处于重要地位,而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基金产品是关键。 职业基金管理(经理)市场的形成。这个时候,应该能涌现一批有一定个人品牌的职业基金经理,他们对投资者初具极强的号召力。不一定是谁出钱组建基金管理公司谁就派出相应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大批熟悉基金运作、投资专业、管理人才将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智力从海内外加入到中国基金行业中,基金管理的专业性会得到大大加强。事实上目前个别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出现了总经理层不代表任何股东单位的职业经理的迹象,这是一个好兆头。 基金品种与产品数量足够多。而目前我们也就是40多只基金,面对庞大的保险资金的投资都不够,保险资金随便一买就成了基金的大持有人,开放式基金才则刚刚起步,封闭式基金中的所谓成长型、平衡型等并没有体现足够大的差异。 最近两年左右,我国的投资基金数量应该会有200只以上,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并且不是比较平均地分布在各个基金经理人手上,一定会拉开管理规模的差距。 基金费用价格总体下降,但有些个别基金经理人管理的产品或特殊基金品种费用可以超过市场平均水平,一分钱一分货,价格差拉开,而其背后是不同的基金经理人信誉、规模、水平,及市场推出新产品的能力,新出市的产品在暂时缺乏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在没有价格参照的情况下,当然可以价格高一些,这也是对创新的一种市场激励。 基金之间以及基金与其他投资主体之间的平等的市场地位。最近,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主任张景华在一次讲话中认为,在市场上进行投资的机构,不管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运用国有资金、自有资金、企业资金的投资机构,都没有区别于其他投资者的任何特权。笔者认为这正是竞争性基金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并且认为,各个基金经理人之间就是一种平等关系,比如大家都是靠"好人举手"等市场机制产生,一个基金管理公司只有靠市场本身做大才是坚实可靠的,也才能诞生中国自己的"基金管理企业家"。 海外基金经理人初步介入,加入到与我国民族基金经理人的竞争中来。海外基金经理人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会加深对中国基金市场的介入,对整个中国基金市场将起到一个活跃与带动的作用。 两年前,我曾经撰文"呼唤第三代基金经理人",并提出了"三代基金经理人"的概念。当时我认为,"第一代基金经理人"是指"老基金"经理人,这已经成为历史;"第二代基金经理人"就是现在的"新基金"经理人,他们是在"老基金"经理人后的一次进步,但这种进步放到中国基金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还只是开始阶段,它还有许多垄断的、计划性的影子;而"第三代基金经理人"则是市场化的,是竞争中产生的,它的产生需要时间,可以从今后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中产生(包括我国加入WTO后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是现在的"第二代基金经理人"顺利转化成为"第三代基金经理人",我相信,"第三代基金经理人"大规模出现之时,中国的基金市场面貌将焕然一新,它将是更具市场化的,它将是更具竞争性的,也将是更具国际化的,中国投资基金市场目前就处于这样一个"暴风雨"就要来临的时候,其发展速度也许会远远超出我们保守的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