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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由合并支付的对价(即成本)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是不能记入到“资本公积”中的,这是不允许,所以就谈不上利与弊问题的,这样的处理是错误的。如果真是这样的处理,就会有如下的好处与弊端的。如果将这部分差额,计入到资本公积后,那就是说这部分并没有以影响利润的方式来体现的。这样就会使得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利润收益部分被资本化了,从而导致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不真实的,是被扭曲了数据,那就是隐匿了部分利润额,从而达到了辟税的结果。但是这样的话,那么还有影响到企业的净资产率,能显示出企业合并后有较大的净资产,从而虚增了企业的外部影响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