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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二)近因原则的含义: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坚持近因原则的意义:分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近因原则的运用(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事故发生所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为损失近因。(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1、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情形: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首先看多种原因中是否存在除外原因,造成的结果是否可以分解。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形: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即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其后发生的原因中,既有除外责任又有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当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时,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当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是多个,并且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