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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57号]规定: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及由借款人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目前标准为人均33.9平方米);就您的实际情况看,第一套是在您结婚前购入的。根据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的原则,您在结婚后购房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则可初步核定为首套房申请;若认定为首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此类业务,无需办理复议;由于本网站非房屋认定机构,具体的认定需要与《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单、住房坐落情况表》等资料相结合,由于每个公积金贷款申请者的具体情况不同,最终贷款资格及贷款额度将以实际当面核对借款人的规定资料的贷款办理窗口的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