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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扬州是否执行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
2024.11.06 01:55:12· 六十分 浏览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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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的规定,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
2024.11.07 07:51:12 · 孟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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