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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根据《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女职工;(二)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照规定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的;(三)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之月起缴纳生育保险费从未间断的。由所在用人单位于每月1—20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申请成功的,于当月25日后领取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且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配偶生育的。并且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男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具体情况可与参保地生育保险科联系,以便给您准确的答复意见。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