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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双方就失业保险待遇产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