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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3)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根据苏人社发[2011]289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从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具体情况建议您拨打12333进行咨询。以便给您准确的答复。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