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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3)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具体情况建议您拨打12333进行咨询。以便给您准确的答复。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