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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在维扬社保中心给我们缴费一直到2009年10月底,11月份就给我们转到扬州市社保中心了,我是...
2024.04.14 22:15:09· 马步芳 浏览7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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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女职工; (2)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照规定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的; (3)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之月起缴纳生育保险费从未间断的。具体您可以咨询维扬区的社保中心。
2024.04.15 03:53:13 · 滕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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