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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因此,用人单位作为参保主体,其参保职工的增加和减少均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根据来信中所提:“由于现在和单位有很多说不清楚的地方,向公司辞职呢,单位不批准……”。你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请直接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10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我局养老保险科窗口咨询(电话:0838-2511029 ), 他们会按相关政策耐心为您解答。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2012年9月4日 [2012-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