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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需办理事项为:1、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2、丧葬费、3、抚恤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关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国家人社部及省人社厅均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2011年7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尚无法办理相关待遇领取手续。该情况不仅是德阳地区存在,其他省、市都存在这个问题。 我局已多次向省上反应情况,请示尽快出台死亡待遇标准。在省上相关政策出台之前,请您们耐心等待,并随时关注社保局公开信息。待相关政策出台后,到广汉市社保局补办死亡申报手续,办理领取相关死亡待遇。 具体事宜请直接到广汉市社会保险局经办窗口联系咨询,相关政策,也可与我局养老保险科联系咨询,电话(0838)2511029, 工作人员会按相关政策耐心为您解答。祝您工作顺利!祝您生活愉快! 2013年7月15日 [201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