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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金领取问题: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不受户口限制);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目前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每月672元。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个人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请直接与德阳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德阳市长江东路101号政务中心二楼)联系咨询(电话:0838-2508549),工作人员会按相关政策耐心为您解答和办理。 二、续缴社会保险问题:建议您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持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以个人体身份在原单位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续保(所有社保缴费由您自己承担,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分为三档:一档:缴费基数为2156元/月,缴费标准为431.20元/月;二档:缴费基数为2874元/月,缴费标准为574.80元/月;三档:缴费基数为3593元/月,缴费标准为718.60元/月。),以免影响您享受医疗待遇,并从办理续缴手续当月起续缴您的社会保险费。以前的社保关系(实际缴费年限)与您续缴的年限合并计算,现行个体参保人员的月缴费是如果您重新就业,也可将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新的用人单位为您接续您好的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只要累计缴费满15周年,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同时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续缴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请直接向我局养老保险科(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10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一楼大厅)联系咨询(电话:0838-2511029)工作人员会按相关政策耐心为您解答。祝您万事如意!祝您生活愉快! 2013年7月24日 [201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