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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德府函〔2012〕10号,只要用人单位履行了您们双方签字生效的劳动合同的义务,支付您的应发工资不低于每月960元(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自己承担),就是合法的。如您对所在单位向您支付的劳动报酬有异议,建议您与用人单位根据您们双方签字生效的劳动合同协商解决。如果您认为用人单位损害的您的合法权益,为了及时有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主动配合劳动监察机构的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依据。 建议您直接到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也可到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德阳市天山南路108号一楼监察大厅)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838-2505571 他们会耐心为您解答和依法处理并为您保密。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2012年8月10日 [201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