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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第四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以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金按以下办法计发: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4、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其中: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具体事宜,请您直接向德阳市社会保险局联系咨询(个人帐户管理科电话:0838-2505543 社保登记科电话:0838-2505545或2507962),他们会按相关政策耐心为您解答。 祝您工作顺利!祝您生活愉快! 2012年10月11日 [201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