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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馨,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对贷款条件之规定:“①参加住房公积金储蓄,并连续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②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③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④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集资房协议;⑤已交付总房价30%的首付款;⑥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满足以上条件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到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或房产共有人经济收入证明(各1式2份) 2、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 3、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的户口本复印件(2份)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士提供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未婚人士提供个人婚姻状况声明,1式3份) 5、中心指定银行所开设的活期存折复印件(2份) (如果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6个月还款额,则要在还款存折上存足6个月还款额后,再复印该存折) 6、借款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 7、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必须持身份证亲自前往受委托银行开具个人资信报告 8、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2份,复印件1份) 9、首期付款凭证(复印件1式3份) 10、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书(2份) 1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12、您父亲去世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到我中心咨询或拨打我中心业务咨询电话4558044/4556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