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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刚工作的公务员。今年28岁,本地户口,每个月平均公积金有1000块左右,现在我的帐户上...
2023.05.19 01:09:51· luoliwei9086 浏览46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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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e,您好,感谢你对公积金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对贷款条件之规定:“1、参加住房公积金储蓄,并连续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集资房协议;5、已交付总房价30%的首付款;6、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满足以上条件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到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另外,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归集支取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贵政办【2007】13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我们将根据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资信程度、还款能力、抵押物变现能力等综合审核确定贷款额度,以现房、二手房作抵押的,贷款额度控制在60%以内。同时,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我们无法确定您的婚姻情况、是否在我中心缴交有住房公积金、所说的二手房房屋的产权是否属您所有、申请贷款时间离办好《房屋所有权证》是否还在一年的有效期内等各种情况,故无法确定您的贷款资格及贷款成数。 关于贷款期限,根据《贵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规定“贷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止,最长为30年。”即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到我中心咨询或拨打我中心业务咨询电话4553382/4553385。
2023.05.19 13:50:42 · 姚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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