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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对贷款条件之规定:“①参加住房公积金储蓄,并连续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②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③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④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集资房协议;⑤已交付总房价30%的首付款;⑥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满足以上条件的职工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只能是一人)并持相关材料到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因此,您如果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过来备案购房合同及相关材料必须能够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为您所有。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到我中心咨询或拨打我中心业务咨询电话4558044/4556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