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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规定,您可以到我中心申请住房贷款。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第六章第十六条第四款“以自建住房建设用地作抵押的,受托人和借款人凭提供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抵押手续”之规定,您要提供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有关的贷款材料并同意办理抵押手续,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是以土地抵押,在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基础上,还要求自建住房工程完成50%以上,且必须提供自建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土地评估报告等。 所需的相关贷款材料,请您拨打业务咨询电话4556276/4558044,我们将会给您详细的解答。